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《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验收规范》的通知
2009-11-19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:
2009年6月以来,各地按照《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的通知》(商秩发[2009]271号)的要求,大力建设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网络,不断提升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,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(以下简称公共服务体系)建设取得积极进展,为保障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打下了很好基础。为做好项目验收工作,确保项目实施效果,我部制定了《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验收规范》,现印发各地,请结合当地工作安排一并执行。
各省级商务部门要抓紧会同财政部门,协商确定项目验收有关事宜,尽快启动验收工作。2009年,主要对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公共服务体系项目进行验收。条件成熟一个验收一个,争取2009年11月底前完成。验收合格的,由省级商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,按《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办建[2009]73号文)确定的标准,以及规定的程序拨付奖励资金。原则上,省级商务部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必须达到验收规范规定的条件,才能向市县拨付中央财政奖励资金。
各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要对照验收规范,认真做好自测验收工作。达不到验收要求的,要尽快整改落实。符合验收要求的,向省级商务部门报送验收报告及有关申请验收材料,由省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予以审核,并将验收情况报商务部(市场秩序司)备案。其中,直辖市将自测验收情况报商务部(市场秩序司)备案。
商务部将适时对各地验收情况进行抽查。对验收中敷衍了事甚至弄虚作假的,将予以通报批评。各地验收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,请及时反馈商务部(市场秩序司)。如因工作需要,确需对相关工作安排进行调整的,应事先报经商务部财政部批准。